海南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

《海南省省級財政科技項目過程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瓊科規〔2022〕30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措施》(瓊府辦〔2022〕20號)、《海南省科技計劃體系優化改革方案》(瓊科〔2021〕250號)有關要求,為進一步規范省級財政科技項目過程管理,省科技廳研究制定了《海南省省級財政科技項目過程管理實施細則》?,F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2年5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省級財政科技項目過程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省級財政科技項目過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2021修訂)》《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措施》(瓊府辦〔2022〕20號)、《海南省科技計劃體系優化改革方案》(瓊科〔2021〕250號)和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指海南省省級財政科技項目過程管理(以下簡稱過程管理)是指海南省省級財政科技項目立項后至項目績效驗收前相關業務的管理,包括任務書審核與簽訂、跟蹤管理與報告、中期檢查及評估、重要事項調整、終止及延期、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等內容。適用于海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負責管理的省級財政科技專項科研類項目及其課題(以下簡稱項目)。

第三條 過程管理的主體及其職責:

(一)省科技廳負責建立健全過程管理工作機制,履行過程管理的主要職責;指導、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包括項目牽頭單位、課題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等)履行項目實施主體職責;對自身過程管理的規范性及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經省科技廳授權或委托的專業化機構履行授權的管理職責,接受省科技廳的監督。

(三)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的主體,嚴格履行任務書各項條款,落實配套條件,遵守項目管理規定,完成項目計劃任務;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接受指導、檢查和監督,對于違約或違反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承擔相應的責任。項目負責人是項目實施第一責任人,應強化責任意識和誠信意識,率領項目團隊努力完成計劃任務。

第四條?過程管理實行目標導向、權責明晰、精簡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任務書審核與簽訂

第五條?項目在下達立項文件后,項目承擔單位須在一個月內按照任務書管理的要求,在海南省科技業務綜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提交項目任務書,經審核后在規定的期限內與省科技廳簽訂項目任務書。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報送任務書的視為自動放棄。經省科技廳審批同意的任務書是項目過程管理、績效驗收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項目經費按立項額度進行編制,直接費用按照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三大類編制,間接費用按照管理費和績效支出編制。直接費用中除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要提供明細,50萬元以上項目須提供測算依據。與科研相關的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件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

在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含軟科學項目)、人才類項目推行經費包干制,不再編制項目預算,項目負責人在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誠信要求、經費全部用于與本項目研究工作相關支出的基礎上,自主決定項目經費使用。

第七條?省科技廳每年按5%的比例隨機檢查項目任務書落實簽訂情況。

第三章 跟蹤管理與報告

第八條?省科技廳應做好項目實施的跟蹤管理工作,加強項目管理及經費使用規范培訓,及時研究答復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的有關重大事項變更申請。項目實施期一年(不含一年)以上、財政經費資助額度達到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項目在實施滿一年時,項目承擔單位應上報項目實施進展和經費使用情況,省科技廳應對照任務書加強指導與服務,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照計劃實施項目。

省科技廳應加強項目管理系統建設,完善項目過程管理信息化功能。項目承擔單位通過管理系統提交變更事項申請,省科技廳及時審核并在管理系統更新信息。

第九條?實行項目科技報告制度??萍紙蟾姘纯萍紙蟾婀芾磙k法執行。

第十條?項目實施期限屆滿后的3個月內,項目承擔單位須提交績效驗收評價申請。

第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對過程管理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展情況材料及科技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提供虛假不實材料或剽竊他人成果等不端學術行為,一經核實,取消其所承擔項目。

第四章 檢查及評估

第十二條?對事前一次性撥付經費的項目,省科技廳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對項目實施情況、任務目標完成和經費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及評估。對存在重大問題和難以繼續實施的項目,省科技廳有權強制終止。

第十三條 對于實施周期3年(含3年)以上且分階段撥付經費的項目,原則上在項目執行第二個年度結束時,采取中期評估方式核查進展情況。評估結果為項目后續實施、資金支持和追蹤問效提供決策依據。

第十四條 省科技廳可自行組織或委托專業化機構組織專家開展中期評估工作,根據中期評估報告決定是否繼續支持項目實施。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須配合做好中期評估工作,對照項目任務書提交中期評估自評報告,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不配合開展中期評估工作或提供虛假材料的項目承擔單位,省科技廳可強制終止項目。

第十六條 評估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對照項目任務書,對項目的組織實施情況、任務目標完成情況、產出及效果、經費使用進度及合規性等進行評價。中期評估結果上傳至管理系統,作為項目績效驗收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評估結果分為A、B、C檔。

(一)按進度計劃完成目標任務達到80%(含)以上的為A檔;

(二)按進度計劃完成目標任務達到50%(含)—80%的為B檔;

(三)按進度計劃完成目標任務不足50%的為C檔。

第十八條 中期評估結果為A檔和B檔的項目,省科技廳繼續支持項目實施;對存在重大問題和難以繼續實施、中期評估為C檔的項目,省科技廳按重大事項審批程序審定后可強制終止項目。

第十九條?項目承擔單位對測產、測試的規范性、真實性負責;測產、測試結果上傳至管理系統,作為績效驗收評價的依據。省科技廳可自行組織或委托專業化機構組織專家抽查測產、測試結果,發現項目承擔單位提供虛假不實測產、測試報告,按科研誠信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重要事項調整

第二十條?發生項目負責人變更、項目牽頭單位注銷或名稱變更等影響項目實施的重大情況,項目牽頭單位應及時向省科技廳報告。省科技廳原則上在15個法定工作日內答復。須組織專家論證的可適當延長答復時間,最長不超過30個法定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因死亡傷病或違法違紀導致無法履行工作職責時,項目承擔單位原則上在2個月內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申請;項目負責人因工作調動、出國(境)等離崗原因導致無法履行工作職責時,項目承擔單位經與項目負責人協商同意,原則上在2個月內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申請。新任負責人須符合承擔科技項目條件,具備與原負責人相當的專業技術能力和資格,具備完成項目實施的能力。

第二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變更需由項目承擔單位在管理系統向省科技廳提出申請,獲得批復后才能變更;項目組成員變更經項目組成員同意簽名后,由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審核批復,在項目績效驗收評價前通過管理系統向省科技廳報備。

第二十三條參與單位變換或增減的數量不得多于1家。變更參與單位,需經項目牽頭單位與原各個參與單位協商一致后提出申請,并通過管理系統報省科技廳批復。距項目實施期屆滿不足6個月(含6個月)不能申請變更參與單位。

第二十四條?項目實施期間,項目負責人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考核指標的前提下可自主調整研究方案、技術路線,依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措施》(瓊辦發〔2022〕20號)相關規定調整經費。

第二十五條?省科技廳對未經批準,擅自調整項目負責人、項目參與單位的項目承擔單位,責令其進行整改,對有嚴重過錯并且整改不力的,強制終止其項目,并按規定追繳財政專項資金。

第六章?終止及延期

第二十六條?項目實施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可在項目實施期屆滿的3個月(含3個月)前向省科技廳提出終止項目申請,省科技廳審核批復。

(一)經實踐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或項目無法完成任務書規定的任務且無改進辦法;

(二)項目執行中出現嚴重的知識產權糾紛;

(三)項目承擔單位因注銷等原因,導致無法完成任務書規定的任務;

(四)項目負責人因死亡、病傷等原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

(五)項目因戰爭、重大自然災害、重大政策變化等不可抗拒因素,導致項目難以繼續實施或不能完成項目任務指標的;

(六)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廳可強制終止項目。被強制終止的項目負責人和企業類項目承擔單位3年內不能申報項目。

(一)項目執行中出現嚴重的法律糾紛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二)因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原因導致項目進度嚴重滯后;

(三)項目組織管理不力,未落實任務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或發生改變,導致研究無法正常進行;

(四)未按規定報告、經核實項目承擔單位已停止經營活動或注銷的;

(五)項目承擔單位或負責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嚴重科研不端及嚴重違規違法等行為,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導致項目無法實施或面臨重大風險的;

(六)中期評估或“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提出終止的;

(七)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八條?經費20萬元以下(不含20萬元)的終止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財政經費進行決算后報省科技廳審核,結余經費及不合理開支按規定退回財政。經費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項目,省科技廳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清算,結余經費及不合理開支按規定退回財政。

第二十九條?因政策性或客觀因素導致項目無法按期完成的,項目承擔單位應于項目執行期屆滿的1個月前向省科技廳提出延期績效驗收評價的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可延期績效驗收評價,但只能延期一次,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七章?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省科技廳應加強項目過程管理監督檢查。依法對過程管理責任主體履職盡責情況和項目管理的規范性、有效性進行監督。按照誰主責誰接受監督、權責對等的原則開展監督工作,各責任主體都要自覺接受監督。

第三十一條?省科技廳可自行組織或委托專業化機構對項目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開展隨機抽查或專項檢查。?

第三十二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一)項目實施期間,經查項目立項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省科技廳有權撤銷項目,所有財政經費按規定退回省財政。項目負責人和企業類申報單位三年內不能申報項目,按科研誠信相關規定處理;

(二)經查項目進展報告、中期評估自評報告、測產、測試報告等材料弄虛作假的,省科技廳可強制終止項目;

(三)其他違規違紀情形的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過程管理各責任主體要配合監督檢查工作,按照監督檢查提出的整改事項和要求進行整改。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執行。

第三十四條?在過程管理中,提供虛假信息、虛假成果報告、剽竊他人成果、對強制終止和實施其他違規違約行為的項目承擔單位和個人,按科研誠信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省科技廳應依法依規嚴肅處理違規行為。對有違規行為的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采取約談、通報批評、暫停項目撥款、追回已撥項目資金、終止項目、取消項目承擔者一定期限項目申報資格等處理措施。對有違規行為的專家,采取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取消一定期限內評審專家資格等處理措施。對有違規行為的項目評審單位,采取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等處理措施。對有違規行為的相關工作人員,責令其所在單位采取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等處理措施。過程管理各責任主體涉嫌違紀違法的,按規定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六條?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處理的行政決定有異議的,應在接到正式通知后的15個法定工作日內,書面提出申訴。申訴文件應加蓋公章提交給省科技廳。

第三十七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訴申請不予受理:

(一)非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申訴的;

(二)重復提出已有處理意見的申訴;

(三)對專家評審意見等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

(四)對省審計部門的審計結論有不同意見;

(五)其他按規定不予受理的申訴。

第三十八條?省科技廳收到申訴后,原則上在15個法定工作日內答復。須組織專家論證的,可適當延長答復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0個工作日。申訴過程不中止執行原有處理決定。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涉密項目的過程管理工作不適用本細則。認定類后補助項目過程管理細則另行制訂或參考此細則執行。

第四十條?法律、法規、政策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本細則由海南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四十二條《海南省省級財政科技計劃項目實施過程管理工作細則(試行)》(瓊科〔2021〕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