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建省以來,來海南工作的外國專家日益增多,外國專家在促進海南對外開放,增進海南與世界各國人民的相互了解與友誼,推動海南與世界各國開展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等各領域的交流合作作出了積極貢獻。為進一步調動外國專家參與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積極性,更好地發揮外國專家橋梁紐帶作用,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海南省“椰島友誼獎”評選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4年1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椰島友誼獎”評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表彰在海南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國專家,進一步促進我省各領域對外開放和交流合作,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專家為在海南工作就業、投資創業、講學交流、經貿活動等的外國人,含外籍專業技術技能人員和商務人員等。
第三條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海南省外國專家局)牽頭負責海南省“椰島友誼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四條 海南省“椰島友誼獎”的評選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二章 評審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椰島友誼獎”人選一般應在我省工作滿兩年,或與我省開展友好合作交流兩年以上。對特殊時期作出特殊貢獻的外國專家,不受此限制。
第六條 海南省“椰島友誼獎”每兩年評選一次,“椰島友誼獎”獲獎人數不超過10人,特殊情況可適當調整名額。
第七條 “椰島友誼獎”候選人應是對我國友好,為我省科技創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與我省重大科技攻關、高新技術研究與開發以及在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等方面取得突破性進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積極向我省傳播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轉移轉化科技成果,為我省解決技術、管理等方面的關鍵問題,或填補某項空白,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的;
(三)為我省重大項目的建設、投產、運營等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為我省培養人才,捐獻儀器設備、圖書資料,在科學教育、新聞出版、文化體育、醫療衛生、航空航天、熱帶農業、深海創新、生物醫藥、環境保護等各方面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我省大中型外商投資企業或者高新技術企業擔任高級管理職務或專業技術職務,使企業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
(六)在促進我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智力引進,加強國際人才交流或者中外旅游文化交流,傳播海南聲音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七)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八條 已獲得過中國政府“友誼獎”或海南省“椰島友誼獎”的外國專家不再推薦評選。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九條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海南省外國專家局)組織成立“椰島友誼獎”評審委員會,對推薦人選進行評審,并提出建議人選名單,報省政府審定。
第十條 評審委員會由省科技、人才、外事、公安、發改、商務、旅文、農業、人社、教育、工信、衛健、市監等相關主管部門和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科技廳。
第十一條 推薦單位推薦海南省“椰島友誼獎”應當征得候選人的同意,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的評價材料和必要的證明。
第四章 榮譽和獎勵
第十二條 海南省“椰島友誼獎”以省政府名義舉行表彰儀式,授予相應的獎章或獎杯,并頒發榮譽證書。
第十三條 榮獲“椰島友誼獎”的外國專家中,業績特別突出的,可推薦其參評中國政府“友誼獎”。
第十四條 榮獲“椰島友誼獎”或中國政府“友誼獎”的外國專家可享受海南外籍“高精尖缺”人才相應的待遇和服務保障。
第十五條 其他按相關規定享有的停居留便利和服務保障待遇。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對獲獎外國專家的宣傳,應征得本人和用人單位的同意。
第十七條 各級外專部門負責本地區獲獎外國專家的服務管理工作,及時跟蹤專家對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的貢獻。
第十八條 獲獎外國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規定撤銷其所獲表彰獎勵,收回其證書及獎章(獎杯),撤銷因獲得榮譽而享有的相應待遇。
(一)主要貢獻事跡嚴重失實的;
(二)違反我國法律法規,情節嚴重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有其他損害我國家利益和名譽行為的。
第十九條 參與“椰島友誼獎”評選的申報人、評審委員(專家)等存在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行為的,依法依規按照科研誠信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推薦單位有提供虛假證明或作出虛假審核意見的,在全省通報批評,取消推薦資格;產生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科學技術廳(海南省外國專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海南省外國專家局關于設立“椰島獎”以表彰在瓊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外國專家的通知》(〔1999〕瓊外專字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