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

《海南省企業研發機構認定和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科規〔2021〕10號


各市、縣科技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海南省企業研發機構認定和備案管理辦法》已經省打贏科技創新翻身仗工作專班辦公室第二次工作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1年9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企業研發機構認定和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海南省以超常規手段打贏科技創新翻身仗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年)》,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支持企業開展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技術服務,制定本建設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企業研發機構,是指企業內部設立的從事科學研究、新材料、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研究開發以及設計、測試、檢驗等有關技術服務的機構,是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實現科技進步的基礎條件。

第三條企業研發機構按照企業自主建設、自愿申報、分級分層方式進行認定和備案。

第四條企業研發機構的認定、備案、評估和管理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二章職責分工及主要任務

第五條職責分工

(一)企業職責。企業是研發機構建設和管理主體,支持高新技術企業、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立足實際自建研發機構,對暫不具備自建條件的,可共建研發機構。

自建研發機構指企業在省內自辦或由企業出資與外單位合辦、原則上在管理上同生產系統相對獨立(或單獨核算)的內設研發機構。

共建研發機構指企業暫不具備獨立建設研發機構條件,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產業(工業)研究院等科研單位或大中型企業研發場所、研發人員、研發設備,通過合作或委托等方式,為本企業進行產品、技術、工藝、材料等研究開發的研發機構。

(二)市縣科技管理部門職責。市縣科技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本地區企業研發機構培育、認定和備案工作及跟蹤管理和服務等工作。

(三)省直部門職責。省科技管理部門會同工信等省直部門統籌推動全省企業研發機構發展,研究制定支持政策,負責省級企業研發機構認定、備案等工作。

省級企業研發機構包括但不限于經我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企業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實驗室、院士工作站、院士團隊創新中心、科技成果轉化中心等創新平臺。

第六條企業研發機構的主要任務:

(一)為企業研發適銷對路的新材料、新產品(品種)、新技術;應用高新技術對企業的傳統工藝技術進行改造提升;對企業引進的科技成果進行消化、吸收、再創新。

(二)開展人才交流和合作,為企業培訓急需的高素質工程技術人員和工程管理人員。

(三)開展產學研合作,提供研發、設計、試驗、測試、檢驗等服務。

第三章具備條件與備案、認定程序

第七條企業研發機構一般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海南省注冊一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企業主要研發、生產活動在海南省內;

(二)企業擁有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知識產權(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國家新藥、植物新品種等);

(三)企業上一年度研發費用總額一般不低于20萬元;

(四)研發人員不少于5人,具備開展研發、成果轉化的固定場所、科研儀器設備;

(五)在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方面的在研究項目(含企業自主立項項目)不少于2個;

(六)建立完整規范的技術創新管理體制,各項規章制度明確。

第八條省級企業研發機構認定和備案。企業申報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實驗室、院士工作站、院士團隊創新中心、科技成果轉化中心等認定,按相應管理辦法由相關省直單位認定和管理。

獲批準認定后,企業將相關認定材料報省科技管理部門審核(由省科技管理部門認定的創新平臺不再重復報送相關材料),符合條件的給予備案。

第九條市縣級企業研發機構認定和備案。市縣級企業研發機構認定由市縣科技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市縣相關管理辦法進行認定和管理。

獲批準認定后,由市縣科技管理部門將相關材料報省科技管理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給予備案。

第十條其它企業研發機構備案。未達到省級、市縣級企業研發機構條件的其它企業研發機構,采取常年受理,定期公布方式進行備案。符合企業研發機構基本條件的企業,可向市縣科技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要求報送相關材料;市縣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后報省科技廳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備案。

第四章支持措施

第十一條企業研發機構按《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財政政策》等相關條款享受企業研發機構研發投入獎勵,獎勵資金與企業當年申請的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研發費用增量獎勵按就高不重復原則支持。

第十二條新認定為省級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實驗室、院士工作站、院士團隊創新中心、科技成果轉化中心等省級企業研發機構,按原辦法執行認定獎勵。未享受一次性認定獎勵的,經省科技管理部門備案后,按《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財政政策》《海南省以超常規手段打贏科技創新翻身仗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年)》享受一次性獎勵。

第十三條鼓勵各市縣出臺相關政策對企業研發機構給予支持和獎勵。

第十四條省級企業研發機構認定獎勵經費不得用于與科技創新無關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條獲批準備案省級企業研發機構的企業,可享受《海南省科技信貸風險補償管理暫行辦法》相關信貸支持。

第五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市縣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企業研發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省級企業研發機構認定部門負責省級企業研發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不符合規定被取消資格的,應及時報省科技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已獲備案的企業研發機構,發生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兩個月內向省科技管理部門報告。經復核不符合備案條件的,取消資格。

第十八條已獲備案為省級企業研發機構的,由認定部門按原管理辦法進行復核;已獲備案為市縣級企業研發機構和其它企業研發機構的,由所在市縣科技管理部門進行復核,復核一般采取書面審查方式,必要時可以結合現場考察。復核合格的保留資格,不合格的取消相應資格。

第十九條在申請認定、備案、復核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撤銷相應行政決定,追回獎勵經費,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企業研發機構依托單位要自覺接受科技、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相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研發機構認定、管理過程中出現偏差或失誤,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對其免除相關責任或從輕減輕處理,并及時糾錯改正,有效消除和減少損失。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鼓勵市縣參照本辦法制定市縣級企業研發機構認定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海南省科技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1年10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