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

海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和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科〔2018〕69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和加強海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和經費的管理,提高基礎研究水平,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海南省財政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和《海南省財政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我廳制定了《海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和經費管理辦法》?,F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2018年2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和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省基金項目)和經費的管理,提高基礎研究水平,發現和培養科技人才,增強我省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海南省財政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和《海南省財政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省基金項目面向全省,實行限額申報,主要資助自然科學方面的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具體包括面上項目、青年基金項目和創新研究團隊項目。省科技廳可根據需要對項目類型進行調整。

(一)面上項目支持科技人員在省基金項目資助范圍內自由選題,開展創新性科學研究,促進各學科均衡、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二)青年基金項目支持青年科技人員在省基金項目資助范圍內自由選題,培養青年科技人員獨立主持科研項目、進行創新研究的能力;

(三)創新研究團隊項目以領軍人才培養為主要目標,資助以優秀科技人員為學術帶頭人和骨干的研究團隊,圍繞國家和海南科技發展規劃確定的某一重要研究方向開展創新性科學研究。

第三條省基金項目管理工作堅持尊重科學、發揚民主、提倡競爭、促進合作、激勵創新、引領未來的工作方針,建設有利于自主創新的科學基金文化。

第四條省基金項目經費主要來源于省財政預算,鼓勵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捐資。

第二章?依托單位與項目負責人

第五條依托單位是省基金項目和經費管理的法人責任主體,海南省行政區域內注冊或中央在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可以向省科技廳申請注冊為依托單位。依托單位的下屬(如高等學校的二級學院等)不能單獨另行申請注冊為依托單位。

第六條依托單位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申報省基金項目;

(二)審核項目負責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三)落實項目承諾的自籌資金及其他配套條件,保障項目負責人和參與人實施省基金項目的時間,保證財政資金??顚S?;

(四)管理和跟蹤項目的實施,監督項目的經費使用;

(五)配合省科技廳對省基金項目實施監督、檢查和驗收;

(六)及時向省科技廳報告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變更、項目依托單位變更、項目終止等重大事項,對省基金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及新問題,及時向省科技廳反饋并提出意見或建議;

(七)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項目管理體制和具體辦法,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約束機制。

第七條項目負責人是省基金項目和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項目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負責。凡在海南省內符合條件的依托單位的在職在崗的科技人員均可通過依托單位申請省基金項目。

第八條??面上項目負責人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為依托單位在職人員(申請當年1月1日年齡未滿55周歲),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或者有2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科學技術人員推薦;正在攻讀博士研究生學位的人員,經導師同意可以通過受聘依托單位申請;

(二)是項目的實際主持人(限為1人),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和科學道德,熟悉本領域國內外技術動態及發展趨勢;

(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申請項目的研究,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其中正式受聘于依托單位的申請者,每年在依托單位工作時間應不少于6個月;

(四)當年作為省基金項目負責人申請不超過1項,參與省基金項目不超過2項;

(五)已獲得2次以上(含2次)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而至今未能承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或國家基礎研究計劃等基礎研究類項目的,不能再作為項目負責人申請省基金項目,但可作為項目組成員參與項目研究;

(六)參與者與項目負責人不是同一單位的,參與者所在單位視為合作研究單位,合作研究單位的數量不超過3個,項目總人數不超過10人;

(七)已承擔2項以上(含2項)省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負責人,在項目未驗收前不能作為項目負責人申請省基金項目,項目驗收結論為“不通過”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負責人,三年內不能作為項目負責人申請省基金項目。

第九條青年基金項目負責人須符合第八條規定,同時申請者年齡要求:申請當年1月1日男性未滿35周歲,女性未滿40周歲。

第十條??申請創新研究團隊項目負責人須符合第八條規定,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主持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經歷;

(二)團隊核心成員不少于3人,核心成員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博士學位,且近5年來曾主持省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的經歷,團隊總人數不超過10人;

(三)已獲得立項的海南省創新研究團隊項目的核心成員,項目驗收前不能再作為申請人申請創新研究團隊項目。

(四)擔任依托單位領導職務的人員不得作為創新研究團隊項目負責人。

第十一條項目負責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填寫項目申請書;

(二)依法據實編制項目決算;

(三)按照項目任務書和相關管理制度的規定開展研究和使用經費,自覺接受省科技廳和本單位科技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做好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和歸檔,按時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五)按時提交驗收材料,保證驗收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

(六)及時向依托單位報告項目的變更終止等事項。

第三章?申請與立項

第十二條省科技廳負責組織制定并公開發布省基金項目年度申報指南,明確項目遴選方式、支持范圍、實施年限、資助額度,確定申報的時間、渠道、方式和限額。指南發布日至申報受理截止日不低于50個工作日。

各依托單位面上項目和青年基金項目年度申報限額由省科技廳根據各依托單位的省基金項目驗收和執行情況確定,獎罰分明,實行動態管理。其中,青年基金項目申報數量需不低于一定的比例。

第十三條 依托單位在規定期限和規定限額內,按申報指南的要求向省科技廳提交項目申請書。項目負責人或者參與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申請時注明:

(一)同年申請或者參與申請省級各類計劃項目的單位不一致的;

(二)與正在承擔的省級其他各類計劃項目的單位不一致的。

第十四條項目立項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宏觀引導、平等競爭、同行評審、擇優支持的資助機制。項目立項程序包括:

(一)受理。依托單位按照當年申報通知的限額進行遴選推薦,出具依托單位推薦函報送省科技廳審批辦,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

(二)形式審查。省科技廳組織或委托服務機構對予以受理的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在省科技廳官網予以公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形式審查不通過:

1.項目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

2.申請材料不符合年度項目指南和申報通知要求;

3.手續不完備或申請書填寫不符合要求;

4.申請人或參與者在處罰期內;

5.依托單位在處罰期內不得作為依托單位推薦的項目。

(三)專家評審。省科技廳組織或委托服務機構聘請專家組通過網絡評審或會議評審方式對形式審查通過的項目進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

(四)行政決策。省科技廳根據年度資助重點和專家評審意見進行綜合平衡,經廳務會議審議,擇優確定擬立項項目。

(五)公示。省科技廳對廳務會議審定的擬立項項目和資助經費在省科技廳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視為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同意年度立項及經費安排。

(六)項目下達。經省財政廳審核年度項目計劃后,由省科技廳下達項目立項文件。

第十五條項目中有合作單位的,依托單位應當與合作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經費分配、知識產權歸屬、法律責任等。

第十六條參與省基金項目評審的專業機構、專家的責任和義務以及回避、保密等,按照《海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經費與開支

第十七條省基金項目經費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一次性全額撥付,統一納入單位財務管理,實行分賬核算、??顚S?。

第十八條??省基金項目的經費管理按照《海南省財政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執行。其中面上項目和青年基金項目實行定額補助方式,只需編制一級費用科目,不需提供詳細的測算依據,不進行預算評估評審。

第十九條項目實施期滿后,項目負責人應會同科研、財務、資產等管理部門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如實編制項目經費決算表,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

(一)有2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各單位應當分別編制經費決算表,經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后,交項目負責人匯總編制項目經費決算表。

(二)項目經費決算表需經依托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并蓋財務專用章。

第五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條項目實施實行合同制管理。項目依托單位應當組織項目負責人按照立項通知要求填寫項目任務書,并在立項通知下達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并提交省科技廳。

省科技廳在之后的15日內完成核準工作,核準后的項目任務書作為項目實施、經費使用、跟蹤檢查和驗收的依據。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簽訂項目任務書的視為自動放棄立項。

除根據立項文件要求對申請書內容進行調整外,其他內容不得變更。

第二十一條項目任務書甲方為省科技廳,乙方為項目依托單位。

第二十二條省基金項目執行期一般不超過三年。依托單位按照《海南省科技計劃科技報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科技廳呈報項目科技報告。無正當理由未呈報的,省科技廳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重點檢查,視檢查結果情況可采取強制中止項目。

第二十三條項目負責人應按照任務書內容開展研究工作,依托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及其參與人員或者終止項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變更項目負責人的,由原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擬接任的項目負責人同意,經依托單位審核后,由依托單位書面報省科技廳批準。

1.不再是依托單位科技人員;

2.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

(二)項目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保證參與者的穩定。參與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觀原因確需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項目組成員簽名同意,經依托單位批準,在項目驗收中予以確認。

(三)變更后的項目負責人、增加的參與者以及合作單位的數量應符合本辦法第二章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相關單位應事先簽署正式協議,約定成果和知識產權的歸屬及權益分配。依法取得知識產權的單位應當積極應用和有序擴散項目成果,傳播和普及科學知識,促進技術交易和成果轉化,并落實支持成果轉移轉化的科研人員激勵政策。

第二十五條省基金項目取得的成果,包括論文、專著、樣品等,應標注“海南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英文標注為 supported byHainan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字樣及項目批準號。第一標注的成果作為驗收或評審的確認依據;未按規定標注的研究成果,驗收時不予認可。

第二十六條省基金項目均要求驗收,驗收工作由省科技廳委托有關機構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項目依托單位應在任務書規定的實施期限屆滿后3個月內,組織并審查項目負責人撰寫的驗收材料,對其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需延期驗收的,依托單位應于項目執行期滿前3個月內向省科技廳提交書面申請,經省科技廳批準后方可延期驗收,但只能延期一次,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批準延期的項目在驗收前應當按時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在任務書規定的實施期限屆滿后3個月內未提交書面驗收材料或延期申請的,按“不通過驗收”處理。

第二十八條受省科技廳委托驗收的單位(以下簡稱受委托單位),按照本辦法和省科技廳要求開展驗收工作。

第二十九條項目驗收以任務書為依據,對項目是否完成任務書規定的研究內容及考核指標等作出客觀、實事求是的評價。

第三十條項目驗收時應組織項目驗收專家組。驗收專家組由熟悉專業技術、財務和管理等方面專家組成。專家組設組長1名,同一個單位的專家一般不超過2人,財務專家1人,專家總人數不少于5人。驗收專家執行回避制度。

驗收專家組應認真審查驗收材料,必要時可進行實地核查,核實或復測相關數據,獨立、客觀、公正地形成驗收意見。

第三十一條??驗收意見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二種。

第三十二條??完成或基本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任務和考核指標,經費使用合理的項目,驗收結論為“通過驗收”。

第三十三條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驗收結論為“不通過驗收”:

(一)任務書規定的技術指標完成不到80%或經濟指標完成不到60%;

(二)任務書規定的研究內容或預期目標達不到80%;

(三)提供的主要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不完整;

(四)擅自修改項目任務書內容;

(五)經費使用不合理或不能提供相關財務證明材料。

第三十四條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政策變化等客觀原因使得項目無法繼續進行,由依托單位提出終止申請,在驗收材料中說明原因,寫出分析報告,做出經費決算;對于未取得預期研究成果或整個研究以失敗告終的項目,在驗收材料報告中寫明項目失敗的原因,并以適當的形式予以公開,做出經費決算。經專家組審核,省科技廳批復項目終止,收回結余經費。

第三十五條??面上項目和青年基金項目符合第三十三條第(一)和第(二)款,但項目實施期內取得的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經專家組審核,可按照終止處理:

(一)申請并授權了發明專利;

(二)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三)獲得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資助;

(四)在國內外刊物上發表論文被《SCI》、《EI》、《ISTP》收錄至少1篇;

(五)撰寫并公開出版專著1部。

第三十六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科技廳可強制執行項目終止。

(一)項目執行中出現嚴重的法律糾紛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二)項目立項后,因項目依托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原因導致項目進度嚴重滯后,項目超過1年或項目實施周期過半仍完全或基本沒有使用財政資金的;

(三)項目組織管理不力,完成項目任務所需的資金、人員等支撐條件等未落實或發生重大問題導致項目無法進行的;

(四)經核實項目依托單位已停止科研活動或注銷的;

(五)項目依托單位或負責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嚴重科研不端及嚴重違規違法等行為,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導致項目實施無法進行或面臨重大風險的。

第三十七條受委托單位完成驗收后,提交相關驗收材料至省科技廳;省科技廳在官網公示后,下達驗收結果的批復文件。

第三十八條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應當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登記、知識產權保護、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科學技術獎勵等有關規定和辦法執行。項目依托單位應在項目驗收后6個月內完成項目科技成果登記。

第三十九條終止、強制中止和“不通過驗收”的項目,其結余財政資助經費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收回。強制中止和“不通過驗收”的項目負責人,三年內不能作為項目負責人申請省基金項目。

“通過驗收”的項目,結余經費在2年內由依托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

第六章 ?監督與處罰

第四十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和依托單位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和分工,建立覆蓋項目和經費管理使用全過程的監督檢查機制。監督檢查應當加強統籌協調,加強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復。

第四十一條省科技廳根據省基金項目年度計劃和實施方案,通過專項檢查、年度報告分析、舉報核查、績效評價等方式,對依托單位法人責任和內部控制、項目經費管理使用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進行抽查。

第四十二條依托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加強支撐服務條件建設,提高對科研人員的服務水平,建立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保障項目順利實施。

第四十三條對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較多的依托單位,采取警示、指導和培訓等方式,加強對依托單位的事前風險預警和防控。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接受省科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時,應當積極配合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項目負責人對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項資助的決定不服的、對驗收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通過依托單位向省科技廳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復核申請的理由。

省科技廳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復核申請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省基金項目建立信用管理機制。省科技廳對委托驗收機構、依托單位、項目負責人、評審專家等參與項目評審、管理及經費使用的行為進行記錄和信用評價,信用記錄和評價將作為對依托單位的年度限額調整和項目負責人申請省級其他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依托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申報、預算編制、經費管理和使用、驗收、監督檢查等環節存在違規行為的,項目負責人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應當嚴肅處理。省科技廳視情況輕重采取約談、通報批評、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資金、階段性或永久取消申報資格等措施,并將有關結果向社會公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經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作出正式處理,存在違規違紀和違法且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責任主體,納入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加強與其他社會信用體系銜接,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十八條??省基金項目和經費管理實行責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對有違規行為的咨詢評審專家,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詢評審和申報參與項目資格等處理;對有違規行為的服務機構,予以約談、責令限期整改、解除委托協議、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項目管理資格等處理;省科技廳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評審立項、資金分配等環節,存在違反規定安排項目或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處理結果可進行通報或公布,并納入省科技計劃管理信用記錄。涉嫌違法、違紀的,移交司法機關和紀檢部門。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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