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

《海南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科〔2018〕21號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規范和加強海南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根據《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國科發基〔2008〕539號)等有關國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海南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F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2018年1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規范和加強海南省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根據《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國科發基〔2008〕539號)等有關國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重點實驗室是海南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組織高水平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推動學科發展、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開放共享先進創新資源的重要基地。

重點實驗室是依托有較強科研實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建設的科研實體,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

第三條?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

(一)集聚整合創新要素。集聚整合依托單位、共建單位的創新資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創新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成為我省本領域科技創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二)培養造就創新人才。注重引進和培養創新人才,營造有利于創新型人才成長的良好環境,建立一支結構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創新人才隊伍,成為科技創新的人才高地。

(三)組織開展科技創新。針對科技發展前沿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科技和關鍵、共性技術問題,開展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協同創新等研發活動,支撐相關領域和行業技術進步,成為我省科技創新的先導基地。

(四)推進資源開放共享。面向社會實行對外開放,開展高層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建立開放基金,加強公共科技服務功能,為廣大科技人員開展科研活動提供條件,成為我省科技創新資源的共享基地。

第四條?海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是重點實驗室的宏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編制全省重點實驗室總體建設規劃,明確布局原則、優先領域和政策措施等,宏觀指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

(二)批準重點實驗室設立、調整和撤銷;與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簽訂工作計劃;組織重點實驗室驗收、考核和評估工作。

(三)對條件成熟、符合國家重點實驗室要求的省級重點實驗室,擇優推薦申報國家重點實驗室。

第五條?依托單位是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責任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優先支持重點實驗室建設,負責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實施和運行管理。

(二)負責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副主任及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委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

(三)落實相應的條件保障以及經費等配套支持,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對省科技廳給予的重點實驗室專項經費,應給予不低于1:1的配套經費。

(四)配合省科技廳做好重點實驗室的驗收、考核、評估和日常檢查工作;審核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并承擔材料失實的連帶責任。

第六條?省級各類科技計劃應按照項目、平臺(基地)、人才相結合的原則,優先委托有條件的重點實驗室承擔。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七條?申請建設重點實驗室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研究領域符合國家和海南省科技發展戰略,在本學科領域具有明顯的科研優勢和區域特色,科研成效突出,擁有一定數量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且處于國際、國內領先水平的科研成果,具備承擔國家、省部級重大科研項目和廣泛開展國際、國內學術交流與合作的能力。

(二)重點實驗室主任應在本學科領域具有較高的學術地位,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每個研究方向應有學術水平高、學風嚴謹、創新能力強的學術帶頭人;擁有一支學術思想活躍、科研業績優秀、團結協作、結構合理的人才隊伍。

(三)具備良好的科研條件和基礎設施,實驗場地相對集中,具備開展重大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所必需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四)依托單位有籌措資金的能力和信譽,能夠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支持和后勤保障。

(五)實驗室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已形成科學的管理體制和高效、合理的運行機制。

(六)近三年未發生環保、安全、知識產權、學術方面的嚴重問題。

第八條?重點實驗室申報審批程序:

(一)依托單位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的條件,向省科技廳提出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按要求如實填寫《海南省重點實驗室籌建建議書》(見附件1),并附相關證明材料,提交至省科技廳行政審批辦公室受理。

(二)省科技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根據需要可進行現場考察。

(三)省科技廳組織專家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實地考察,出具評審意見。

(四)省科技廳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確定重點實驗室的認定結論為:“同意設立”、“同意籌建”或“不同意籌建”。

第九條 ?經省科技廳批準為“同意籌建”的重點實驗室,省科技廳與其依托單位簽訂《海南省重點實驗室籌建計劃任務書》(見附件2)(以下簡稱“任務書”)。任務書是重點實驗室建設并據以驗收的主要依據,具有行政約束力,不得隨意變更;因故需調整籌建目標任務的,依托單位應及時提出調整方案及原因,報省科技廳審批?;I建期限不超過3年。

(一)獲批籌建的重點實驗室應當于籌建期滿后2個月內,按要求填報驗收材料,由依托單位提交驗收申請報省科技廳。

(二)省科技廳組織專家進行現場驗收,形成專家組驗收意見,驗收意見結論為:“通過驗收”或“不通過驗收”,“通過驗收”的重點實驗室,經省科技廳批準正式設立。

(三)省科技廳對“不通過驗收”的重點實驗室,給予6個月的整改期限,再次組織驗收;對兩次“不通過驗收”的重點實驗室將終止建設。

(四)不能按期完成籌建任務的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應在籌建期滿前2個月內,向省科技廳提出延期驗收申請。延期驗收期限為1年,只能延期一次。

第十條?重點實驗室不設立分實驗室。

第十一條獲批設立的重點實驗室,由省科技廳給予一次性經費獎勵,正式授予“海南省+核心研究方向+重點實驗室”(Key Laboratory of XXX of Hainan Province)稱號。

第三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二條?重點實驗室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第十三條?重點實驗室主任由依托單位面向國內外公開招聘、擇優聘任,并報省科技廳備案。重點實驗室主任任期為5年,每年在重點實驗室工作時間一般不少于8個月。

第十四條?重點實驗室應成立學術委員會,作為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其職責是審議重點實驗室的目標任務、研究方向、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重大學術活動、開放研究課題等事項。學術委員會會議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1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于三分之二。

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依托單位聘任,主任應由非依托單位人員擔任;學術委員會一般由7-11名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其中,依托單位的學術委員不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學術委員不少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委員任期五年,每次換屆應更換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兩次不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的應予以更換。

第十五條?重點實驗室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后研究人員。

第十六條?重點實驗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內容設置研究單元,保持人員結構和規模合理,并適當流動;應注重學術梯隊和優秀中青年隊伍建設,制訂吸引、培養高水平人才的激勵政策,穩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隊伍,同時加強研究生培養。

第十七條?重點實驗室應圍繞研究方向和主要任務設立自主研究課題,組織團隊開展持續深入的系統性研究;少部分課題可由固定人員或團隊自由申請,開展探索性的自主選題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員,鼓勵實驗技術方法的創新研究。

第十八條?自主研究課題期限一般為1-3年。依托單位按照“鼓勵創新、穩定支持、定性評價、寬容失敗”的原則,對重點實驗室自主研究課題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并及時驗收。

第十九條?重點實驗室應建設本領域公共研究平臺,加大開放力度。通過建立訪問學者制度和設置開放基金課題等形式,吸引國內外優秀科技人才,積極開展國際和國內學術合作與交流,參與重大國際科技合作計劃。

第二十條?重點實驗室應結合自身特色,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聯合,推動科技成果的轉化。

第二十一條?重點實驗室應制定科研儀器設備統籌使用制度,有計劃地實施科研儀器設備的更新改造,保障科研儀器設備的高效運轉和開放共享,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實施數據共享,大型儀器設備均應加入省大型儀器協作共用網管理,面向社會開放服務。儀器設備的使用率和完好率是績效考評的重要指標之一。

第二十二條?重點實驗室應建立健全內部規章管理制度,加強室務公開,重大事項決策要公開透明,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二十三條?重點實驗室應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對重點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研究成果均應署重點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資金主要由依托單位自籌,省財政專項經費適當給予補助;鼓勵社會各方面資金支持重點實驗室建設。省財政專項經費管理與使用要嚴格按照本省相關管理辦法及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執行,單獨核算,??顚S?,接受有關部門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五條?重點實驗室實行重大事項申請制度。因故需對實驗室更名或變更研究方向,或對實驗室進行調整、重組、整合的,必須做好變更前的調研工作,由實驗室主任提出書面申請,經學術委員會和相關學科專家論證,由依托單位審核后報省科技廳審批。

第四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六條?重點實驗室實行年度考核制度。依托單位應當在次年1月31日前將重點實驗室上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報送省科技廳。

第二十七條?省科技廳組織對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情況進行年度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給予運行經費補助。

第二十八條??省科技廳每三年組織對重點實驗室進行評估,并實行優勝劣汰動態管理。評估主要針對重點實驗室3年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指標包括研究水平與貢獻、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等。

(一)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不合格3個等級。

(二)省科技廳對考核評估結果為“優秀”的重點實驗室優先推薦申報國家重點實驗室。

(三)對評估結果為“不合格”或排名倒數2%以內的,可直接撤銷其重點實驗室稱號。三年以后符合申報省重點實驗室條件的,可重新申報。

(四)安排評估工作的年度,不再另外進行年度考核,根據評估結果給予運行經費補助。

第二十九條?建立省重點實驗室誠信制度與失信處理機制。提供材料不真實的單位,三年內不受理申請;已被批準籌建或設立的,撤銷其海南省重點實驗室稱號,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對無故不完成籌建計劃任務書任務的,列入科研失信檔案。

第五章

第三十條??各重點實驗室可依據本辦法,制訂相應的運行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經依托單位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重點實驗室暫行管理辦法》(瓊科[2001]149號)同時廢止。

件:

1、《海南省重點實驗室籌建建議書》

2、《海南省重點實驗室籌建計劃任務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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